【摘要】加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助力行政法法典化具有基础性意义。明确性原则最初滥觞于刑法罪刑法定主义,随后逐渐从大陆法系刑法领域外溢到所有公法领域,成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公法原则。明确性原则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已经被确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英美法系中也存在类似的概念。但明确性原则在中国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少,尚未取得基本原则的地位。丰富的备案审查和裁判文书案例说明,明确性原则不仅可以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是一项适用于所有类型行政行为的法律原则,理应被确立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是行政法上明确性原则的法理基础。明确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皆应明确,即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行政行为欲符合明确性原则,需要满足可理解性、可预见性、可审查性三项要素的判断标准。不符合明确性原则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界定为可撤销。明确性原则属于实质法治而非形式法治范畴,不能被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涵括,而是应当与之平行并列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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